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6489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3〕5号) | |
发文字号:桂水规范〔2023〕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推进我区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函》(办调管函〔2022〕11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管函〔2023〕4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经自治区水利厅党组2023年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12月19日
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调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持续发挥,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函》《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调水工程是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调水工程根据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年引水量、灌溉面积等四个方面综合研究后可确定为大(1)型、大(2)型、中型、小型等四个工程等级。本细则适用于已建成并交付运行,归口为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型调水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调水工程为大中型灌区工程的,按照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标准开展创建和评价。小型及其他调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调水工程标准化评价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准化评价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价组织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指导全区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全区跨流域三级区或跨设区市行政区调水工程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调水工程的标准化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调水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跨省(区)调水工程标准化评价管理按水利部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包括整体评价和单项工程评价。
整体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及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等5个类别。
单项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渠道(渡槽)、管涵(隧洞、倒虹吸)等6类。其中水库、水闸、堤防、渠道(渡槽)、管涵(隧洞、倒虹吸)等5类单项工程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5个类别,泵站工程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经济管理等6个类别。
第五条 针对调水工程点线结合的特点,在进行调水工程整体评价前,单项工程应满足相应评价标准。
其中水库、水闸、堤防执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广西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桂水运管〔2022〕16号)的评价标准;调水工程整体、泵站、渠道(渡槽)、管涵(隧洞、倒虹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第六条 申报标准化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水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二)调水工程的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经水行政主管单位批准;
(三)调水工程所含全部单项工程均应满足标准化管理要求。
(四)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第七条 标准化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调水工程整体评价结果按照赋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达标工程:整体评价得分达到900分(含)以上,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二)二级达标工程:整体评价得分达到830分(含)~900分,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三)三级达标工程:整体评价得分达到730分(含)~830分,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
(四)不达标工程:整体评价得分低于730分,或主要类别评价得分低于该类总分的70%。
整体评价总分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各类别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的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初评符合水利部评价条件的,推荐申报水利部评价。
第三章 年度评价
第八条 调水工程标准化年度评价包括自评、申报、评价、认定四个阶段。
(一)自评。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开展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完成后,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相应评价标准完成单项工程评价和整体评价的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报:对自评达到标准化管理工程的,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向评价组织单位提出评价申请。评价申报工作最迟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申报时间按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评价文件、整体评价和单项工程评价自评表及支撑材料。
评价组织单位自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主要审核工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
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后,重新进行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报单位予以补充或说明。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评价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不达标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三)评价。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相应评价组织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组织完成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时,评价组织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组建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自治区水利厅组织评价时,被评价工程所在市、县的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时,被评价工程所在县(市、区)的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评价专家与被评价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认定。通过标准化评价的工程,由评价组织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价组织单位进行通报。
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调水工程标准化评价情况汇总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标准化评价计划报自治区水利厅。
未通过标准化评价的工程,评价组织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责成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价。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调水工程标准化评价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工程管理单位绩效考评及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评价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反馈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建立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专家库,作为全区组织开展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等工作的专家来源。专家组成员应由熟悉调水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化管理和标准化评价工作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实行定期评价制度。通过标准化评价的工程,每五年开展一次复评。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相应评价组织单位提交复评申请。评价组织单位对复评结果予以公示、通报。
第十二条 通过标准化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或未通过复评;
(二)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运行管理问题;
(五)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调水工程标准化建设成果可作为考核激励、评优评先、经费安排等工作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台账,对调水工程标准化创建进度、评价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