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全面规范和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自治区水利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我厅已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和加强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3个管理办法实施五年以来,随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变化,与新时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对做好新时代背景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制定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要求,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为重点,同时覆盖水土保持方案监督检查及设施验收各环节,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的制度和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全过程进行系统规范,构建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体系。《办法》分为总则、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监督检查、附则等6章,共31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生产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等。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明确了编报范围、分级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及时限、技术评审要求,以及方案变更、新设弃渣场、方案有效期管理等规则。
第三章方案实施,明确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设计并足额投资,规范施工行为,明确报告书项目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鼓励高风险项目信息化预警,规定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并要求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设施验收,明确了投产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允许分阶段验收,规定验收结果须公示20个工作日并处理公众意见,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报备,并强调设施后期管护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责,明确检查内容、手段、重点核查对象,并规定信用监管、协同执法及核查结果处置。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区域评估项目管理另行规定,明确本办法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
三、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标准
根据我区历年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城市建成区水土流失风险较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无弃渣或弃渣去向为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消纳场的项目以及被自治区水利厅列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目录的,只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该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四、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对于已下放的部分自治区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继续实施,按照我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审批时限缩短为6个工作日。
五、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有效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办法》对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文件的有效期和许可文件的延续审核作出了相应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六、关于对新设弃渣场的相关要求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有关规定“原则上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当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应当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设施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弃渣场稳定安全评估规范》(T/CWHIDA 0018-2021)规定4级及以上的弃渣场需开展稳定性评估。《办法》规定了“4级以上弃渣场,生产建设单位还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质勘探和稳定性复核”的要求,对确保新增弃渣场稳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七、关于对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的相关要求
《办法》细化了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相关内容。明确重点勘测对象需开展点对点设计,规范了弃土弃渣等施工行为,明确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强化了可操作性。
八、关于对水土保持监测的相关要求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3〕28号),提升水土保持科技创新能力,围绕水土流失状况预报预警、人为水土流失风险预警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办法》规定了“水土流失风险高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报送监测预警信息”,进一步提出了水土流失高风险项目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的要求。
九、关于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的相关要求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办法》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利于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
十、关于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区域、时段等分阶段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制度落实,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
十一、关于对水土保持设施运营管理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建设生产类项目投产使用后仍存在开挖地表、取土(石、料)、弃(石、渣)等生产活动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后的管护责任和要求。
十二、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处,联系电话:0771-2185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