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7月3日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且由本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条件:工程项目建设已经核准(审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过程检测单位已确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水利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向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督登记资料,登记资料包括:
1.《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三份),具体见附件;
2.工程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扫描件)、资金下达计划等文件(扫描件);
3.工程设计说明及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
4.施工合同书、设计合同书、监理合同书、施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以上资料提供扫描件各1份;
5.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扫描件);
6.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第2至第5项资料提交电子版即可。待实行网上登记后,第2至第5项可直接在网上录入或读取,第1项和第6项可在网上填报,导出后签字并盖单位章,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归档保存。
(二)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需严格审查资料:
1.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返回登记手续一份给建设单位。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直接网上办理登记。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有关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的规定(含签订监督书)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