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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2019-07-03 16:06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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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目的

 

1.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受理环节的监督申报制度改为监督登记制度,由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等,调整为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这更符合政府管理职责,有利于强化监管权威性。

 

2.通过监督登记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行监督登记互联网办理,实现“零跑腿”,是落实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条说明了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2条说明了本制度适用范围:自治区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且由各级水利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条明确各级水利部门的管理职责: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4条明确受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的部门: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5条明确了登记条件:工程项目建设已经核准(审批),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已确定,其中一条不满足,则不得进行登记。

 

6条明确了登记的流程及所需资料

 

办理时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督登记的相关资料

 

所需材料:《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三份);工程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扫描件)、资金下达计划等文件(扫描件);工程设计说明及总平面布置图(电子版);施工合同书、设计合同书、监理合同书、施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以上资料提供扫描件各1份;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扫描件);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对监督机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的,需告知补充完善资料。资料已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7点说明了随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监督登记将实现直接网上办理登记。

 

8条附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指南》《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广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的规定(含签订监督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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