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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广“节水贷”“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广“节水贷”“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5-11-21 19: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节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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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分行,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水利绿色金融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金融要素在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广“节水贷”“水权贷”绿色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支持范围

“节水贷”支持广西区内的节水设施建设、节水型城市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有节水功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技术研发、节水产品装备制造、企业节水改造、节水装备升级、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技术服务、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载体建设等项目,以及水效领跑者企业、节水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用水定额达到先进值企业、出资参与合同节水项目的节水服务企业、国家节水标志认证的产品和装备制造企业、其他节水相关荣誉企业等各类节水型企业。

“水权贷”支持广西区内已合法取得水权(审批机关已核发取水许可证或已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已获得年度水预算指标)的企业(单位)。融资应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防洪排水工程、国家水网建设、水力发电、水库提升整治、城镇供水、河湖生态保护、智慧水利及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二、完善优惠政策

(一)保障信贷资源。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水资源配置利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域的信贷需求优先保障信贷资源,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已开展授信的,鼓励在同等抵质押担保要求基础上合理增加授信额度;未开展授信的,可采取主动授信方式为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满足企业临时资金需求。

(二)实施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结合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技术研发周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期限等因素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于贷款涉及的有关评估费用、抵押登记费用等各类费用由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在贷款审批和放款流程上建立专项绿色通道,提升信贷服务效率。灵活运用“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相关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水产业企业以及已取得水权的企业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特色名单制产品精准支持节水产业和水权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创新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灵活丰富的抵质押担保方式组合,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请“节水贷”“水权贷”提供水权质押担保或组合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排污权质押、碳排放配额质押、合同节水项目收益权质押等多样化担保组合,拓宽还款来源。创新融资产品模式,鼓励贷款利率与用水效率、节水效益、再生水利用量等指标挂钩。同步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通过发债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方式支持“节水贷”“水权贷”绿色金融领域,强化融资担保与财政政策协同,落实减费让利政策。

(四)深化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机制,为各类节水型企业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推广流动资金贷业务,完善“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融资模式。鼓励优化“无还本续贷”机制,将续贷范围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到期贷款,以及中型企业 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障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三、优化工作流程

(一)融资申请。在广西行政区划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根据贷款需求和类型,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节水贷”“水权贷”申请表(项目类)》(见附件2)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节水贷”“水权贷”申请表(流动资金类)》(见附件3),并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受理的申请可反向推送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二)项目推荐。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报送至自治区水利厅,建立广西“节水贷”“水权贷”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向有关金融机构推送。自治区水利厅每季度向各市水利局反馈备选项目库入库情况,各市、县水利局做好贷款落实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反馈贷款进度及落实情况。

(三)项目审贷。企业(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可以实施双向选择,并按照经办银行贷款条件办理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考量申请企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

(四)贷后管理。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本行上季度发放“节水贷”“水权贷”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将相关信息与自治区党委金融办、水利厅共享。

四、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分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节水贷”“水权贷”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申请贷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联系单位及联系方式:自治区水利厅,0771-2185079;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0771-6111189;自治区党委金融办,0771-8805536。

附件:1.各市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水贷”“水权贷”申请表(项目类)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水贷”“水权贷”申请表(流动资金类)


    附件1-3.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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