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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广西钟山—富川花山稀土矿区南矿段稀土矿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桂水审批〔2020〕102号)

2020-09-11 10: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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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报来广西钟山富川花山稀土矿区南矿段稀土矿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000-09-02-017603)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广西钟山富川县花山稀土矿区南矿段稀土矿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广西钟山县西北的红花镇及花山瑶族乡交界处,是广西钟山富川县花山稀土矿区的一部分,建设内容为离子型稀土矿原地浸矿开采工程、母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和公辅工程。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92%混合稀土氧化物1000 t/a,分期建设3500 t/a母液处理车间(水冶车间),其中第一母液处理车间和第二母液处理车间首期建设,第三母液处理车间在第9年末接替第二母液处理车间,矿山总体服务年限18年。项目取水点位于汤公河和北曹河,第一水冶车间取水口位于汤公河支沟塘芽冲距河口约1.3km处,坐标为东经111º0836″、北纬24º3558″第二水冶车间取水口位于汤公河距河口约6.1km坐标为东经111º0855″、北纬24º3628″;第三水冶车间取水口位于北曹河距河口约1.1km坐标为东经111º0926″、北纬24º3748″稀土矿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可为贺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同意广西钟山-富川县花山稀土矿区南矿段稀土矿建设项目汤公河和北曹河取水。

二、广西钟山--富川县花山稀土矿区南矿段稀土矿建设项目第一、第二、第三水冶车间取水口断面多年平均流量分别为0.077m3/s0.464m3/s0.317m3/s,相应年径流量为241.8m31461.8m3998.8m3。第一、第二、第三水冶车间取水口断面在95%最枯月平均流量分别为0.05m3/s0.2m3/s0.16m3/s,本项目单取水口最大取水流量均为0.0046m3/s,年均取水量为12.37m3,第一、第二、第三水冶车间取水口断面保证率为95%可供水量分别为145m3836m3517m3,项目取水量远小于断面可供水量。取水口来水量、可供水量均能满足项目取水量要求,取水水量可靠。稀土矿工业对取水水质没有明确要求,本项目用水主要为工业生产用水及矿区工人生活用水(附属生产用水),北曹河现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可以满足项目的取水要求;汤公河氨氮、总氮和粪大肠菌群稍有超标,其他各项指标均可达到类标准,基本也可以满足项目取水水质要求。因此,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项目年均总取水量为24.74m3,项目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项目年取水量为24.74m3

四、该项目单位用水指标满足用水定额及相关节水要求。项目设置废水循环利用系统、采用经济合理可靠的污废水处理工艺、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定期开展企业的水平衡测试工作、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等节水措施基本合理。

五、项目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水功能区、生态系统及其他取用水户的影响很小。你公司应落实《广西钟山--富川花山稀土矿区南矿段稀土矿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

六、项目退水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有组织排放的矿山生产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无组织排放的矿山生产废水无法全部回收,有部分母液渗漏进入地下水,最大渗漏量约为320m3/d,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硫酸根和锌。经分析,渗漏液在清洗+水力截获情景下进入地下水,氨氮和硫酸盐污染均控制在矿区内部,对矿区内的地下水产生影响,影响范围未超出矿区,未到达北曹河、汤公河、思勤江。项目业主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在三个取水口下游与思勤江汇入口处设置退水监测站,对母液渗出地表水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八、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厅,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本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准编号为:(桂)申字〔2020〕第00016号。

十一、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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