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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0500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5日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东南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90号)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90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东南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90号)

2024-08-15 08: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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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

    我厅于2024年8月1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东南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2311-450000-04-01-627604)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9.91公顷(其中福绵区119.59公顷,兴业县56.20公顷,博白县316.01公顷,钦南区63.50公顷,灵山县8.24公顷,浦北县27.73公顷,合浦县57.11公顷,西林县21.53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照涉及区域和规范要求分类执行相应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369,010.00元(其中福绵区1,315,490.00元,兴业县618,200.00元,博白县3,476,110.00元,钦南区698,500.00元,灵山县90,640.00元,浦北县305,030.00元,合浦县628,210.00元,西林县236,83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自治区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东南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8月15日


桂水审批〔2024〕90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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