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8817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17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南宁南过境线(吴圩机场至隆安段)公路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2〕38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2〕38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7日 |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南宁南过境线(吴圩机场至隆安段)公路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450000-48-01-011483)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取土场、弃渣场安全。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其它仍按桂水审批〔2019〕36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南宁南过境线(吴圩机场至隆安段)公路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2〕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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