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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42121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9日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和《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运管〔2021〕17号)
发文字号:桂水运管〔2021〕17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9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和《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运管〔2021〕17号)

2021-11-19 09: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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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和〈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运管〔2021〕3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健全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自治区水利厅建立全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台账,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纳入相关规划、实施计划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协调落实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额度,监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作,开展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和帮扶指导。设区市水利局建立全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完成辖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组建直接管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并监管考核其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全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过程遇到的突出问题,按事权划分组织水库下闸蓄水验收,主持水库竣工验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建立全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台账,按水利部和自治区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建设目标,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完成辖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完工验收、下闸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健全落实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责任。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监测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监测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监测信息汇集、共享要求;开展建设进度调度,对项目建设进行帮扶指导,协调解决共性问题;指导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运行管理工作要求。设区市水利局负责汇总审核本市监测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督促各县(市、区)编制设计方案并及时批复;负责市本级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各县(市、区)项目建设,组织完工验收并印发完工验收报告书;监督指导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整县推进要求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并监督其履行职责;组织编制、报送项目设计方案;做好项目建设管理,配合完成验收;定期查看和分析实时监测数据,按统一数据格式实现监测信息汇集、共享;落实监测设施运维管理责任、资金,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二、统筹做好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典型设计、编制提纲要求,做好与现有监测设施的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同时也要综合考虑现有监测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切实将已建的监测设施纳入水库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照典型设计要求进行处置,在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设计中,已有的监测设施须一并纳入考虑。各县(市、区)应建设本级监测数据接收系统,保证在不依赖自治区监测平台的情况下,完整接收和应用本县全部测站的监测数据。

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加快提升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能力水平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水利部两个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谋划本地区“十四五”期间推进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测设施建设工作思路,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指导,扎实抓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监测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小型水库安全保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19日

桂水运管〔2021〕17号转发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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