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农林水利、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期审计部门对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审计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要求,现就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征收除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外的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禁止按售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二、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不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