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1569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8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核发广西宜州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一期)取水许可证的函(桂水函〔2022〕57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函〔2022〕5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8日 |
广西宜州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应你公司申请,我厅委托河池市水利局对取水设施进行了验收,现同意发放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一期)取水许可证。根据实际新调整的生物质能发电用水定额,批准年取水量为115.8万m³(生产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B451203S2022-0006,有效期从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同时下达2022年度用水计划80m³。
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维护,按时报送取水量资料,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用水、发电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发电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3月2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