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424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5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同意钦州市灌溉试验站(钦州市钦灵灌区管理中心)钦灵灌区取水许可证延续、取水权人名称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通知(桂水函〔2021〕243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函〔2021〕24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 |
钦州市灌溉试验站(钦州市钦灵灌区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延续取水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钦州市灌溉试验站(钦州市钦灵灌区管理中心)钦灵灌区取水许可证延续,批准年取水量为32384万立方米,原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桂)字〔2016〕第00010号,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B450721S2021-0070,有效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同意取水权人名称变更为钦州市灌溉试验站(钦州市钦灵灌区管理中心)。同意取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
二、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维护,完善用水计量台帐,按要求报送取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三、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2月15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