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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49266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0日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资源〔2021〕34号)
发文字号:桂水资源〔2021〕34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资源〔2021〕34号)

2021-12-10 09: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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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31号)、《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13号)工作要求,我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自备水源取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一定规模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网内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主体

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自治区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公共管网内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自备水源取水户

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即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

(二)公共管网内用水大户

公共管网内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所有高等院校。

各设区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管网内用水大户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名录至少每年修订一次,并向相应上一级管理机关备案。本通知下发后各设区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12月25日前,建立或修订本辖区内公共管网内用水大户名录,由各设区市汇总本辖区内各县级行政区名录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计划用水管理流程

自备水源取水户和公共管网内用水大户,即所有计划取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月计划用水量由计划取用水户根据管理机关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量自行确定,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一)用水计划申报

计划取用水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报送年度用水情况总结材料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用水情况总结材料应当包括计划取用水户基本情况、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二)用水计划核定

管理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计划取用水户的本年度用水计划,并抄送相应上一级管理机关备案。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标准和计划取用水户的用水需求,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取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管理机关在核定计划取用水户用水计划时,国家、自治区已经制定用水定额的,按照不低于用水定额的水平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未制定用水定额的,可根据该计划取用水户近一至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加权平均值并考虑适当的增减系数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下达自备水源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不能超过取水许可水量。

(三)用水计划调整

计划取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管理机关自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计划取用水户。

(四)超计划考核

管理机关以核定的用水计划为依据,根据各地实际,按月、年对计划取用水户进行考核。对月、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的,应当及时给予警示及整改,督促指导其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水方案及措施等。

对自备水源取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资源〔2019〕44号)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对公共管网内用水大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13号)加价征收水费。

五、用水单位管理要求

计划取用水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计划取用水户应当将管理机关下达的用水计划及时分解落实到内部各用水部门,并加强内部用水考核,不得突破用水计划。计划取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节水监督检查,并按照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相关用水材料。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配合管理机关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联系人:自治区水利厅 黄惠佳,0771-218529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刘波,0771-2366151、226430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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