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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申报评审公布工作的通知(水办运管〔2020〕33号)

2020-08-21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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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规定和当前我区水库安全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申报评审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界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但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能力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申报承担小型水库和不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下(不含)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申报单位应符合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附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一份,于2020828日前报送受理单位

三、受理及初审

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的申报由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自治区直属单位和区外单位申报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的,由广西水利工程与河道管理中心受理、初审

受理单位应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照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于20208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水利厅。

四、资格评审及公布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对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的评审,并在官网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印发取得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的单位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处 黄艺升,0771-2185246,电子邮箱:sltygc180@163.com

广西水利工程与河道管理中心     邹世平,0771-2185214,电子邮箱:sg5695214@163.com

附件:1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申报条件

2特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格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0821


水办运管〔2020〕3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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