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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3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4-01 16:09     来源:广西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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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茈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龙头企业用地审批手续,助力我区乡村振兴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关于农业种植类项目建议取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议,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条的具体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农业种植类项目如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关于建议中涉及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的问题。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从未出台过相关政策要求农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按150元/亩计费。国务院在2015年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取消资质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有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市场机制选择技术能力强收费合理的技术服务单位或个人。下一步自治区水利厅将指导行业学会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建立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诚信与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让全区各地生产建设单位有更多的选择权。


  三、关于建议中涉及到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根据《广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农业种植类项目中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但项目中管理房等附属设施的建设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这部分需按所占用土地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农业种植类项目要取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需从国家立法或修改法律条文入手,如国家修订水土保持法律时,我们将呼吁在法律条文中根据农业种植类项目的特殊性,提出更具体的分类管理方式。


  衷心感谢您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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