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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228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1年12月30日
标  题: 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桂河长办〔2021〕35号)
发文字号:桂河长办〔2021〕35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0日

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桂河长办〔2021〕35号)

2021-12-30 11: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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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宁铁两级检察院:

现将《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建立+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30

关于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建立+检察长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总结深化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中探索形成的+检察长依法治新模式,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破解河湖管理保护难点问题,不断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法治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河湖长制工作中全面建立+检察长协作机制

第一条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以检察长发挥检察职能、协助总河长及河湖长破解河湖治理难题为主要目的,以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系列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的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新机制。

第二条全区全面建立+检察长协作机制组织体系。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和同级检察机关联合设立河湖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地点设在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联络员到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办公。

第三条河湖长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推进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牵头组织整治河湖突出问题。

检察长主要负责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监督各级河长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在河湖管理中依法履职,督促依法查办破坏河湖生态环境案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处置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河湖治理问题,依法查办破坏水生态环境案件。

河湖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承担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运行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共同牵头组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案件问题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组织召开。涉及重大案件或突发舆情的,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处置措施。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涉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提供涉及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案件信息。加快推进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实现涉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第六条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涉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也应及时向负有相应职责的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对于移送的问题线索,双方应当建立移送线索管理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建立调查协作和检测鉴定技术支持机制。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收集案件证据。相关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对检察机关办案所需的检测鉴定等协助配合工作,相关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在开展涉河湖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针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河长制办公室、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可与检察机关每年商定围绕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实施重点综合整治。

第九条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赔偿权利人应积极实施生态损害赔偿追偿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确定提起诉讼等工作。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且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更加合适的,也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赔偿权利人应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第十条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与检察机关可相互邀请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授课,组织共同理论研讨、课题研究等,研究解决河湖治理理论、实务问题。探索实行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增强干部综合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与检察机关应整合宣传平台资源,多渠道、多平台联合对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进行全面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检察机关要把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提升河湖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全面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走深走实。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问题整治及检察建议整改情况纳入各级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本机制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单位有新规定时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自治区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各设区市、县(区、市)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按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落实本机制。

第十五条本机制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处理,并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本机制自颁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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