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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37847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07日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2〕4号)
发文字号:桂水规范〔2022〕4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2〕4号)

2022-11-07 17: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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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行政区域内投产在运行的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第四条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五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

第六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七条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第八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原则上不小于坝址位置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确保该河流生态环境功能不下降。

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涉及水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生态敏感区或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组织确定。

第九条因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者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电站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应位于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出口至电站尾水或第一条支流汇入点(两种情况取在前者)之间,以不增加生态流量核定值为原则。监测断面原则上应尽可能规则并靠近坝址,利于测流和监测设备设施布置。

第十一条 监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测河流或渠道断面的流速和水位,根据断面计算出瞬时流量。

第十二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 规范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需要。

第十四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小水电站,应当定期拷贝生态流量监测信息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并采取人工等方式上传至监管平台。

上传的图像、视频应当叠加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实时生态流量泄放值、采样时间等信息。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3个月以上监控视频,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运行维护单位责任和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或者异常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第十六条 广西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管理系统作为全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理平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管理中心负责建设与运维。监管平台开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登录访问权限,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该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在线监管工作,同时督促辖区内小水电站业主及时将监测设备接入监管平台并上传监测信息。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

第十七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正常运行情况下应当按不小于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者分时段泄放;

(二)当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者等于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天然来水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 必要时应当停止发电;

(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应当统筹好生活、 生态环境和生产经营用水,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九条 因故障检修、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情况影响正常泄放生态流量或者监测信息传输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小水电站的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监测信息采集、上传情况进行监管。每年适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小水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实时泄放值、监测设备在线等信息,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生态流量达标率指生态流量达标的小时数占扣除不纳入考核时段后的小水电站全月小时数的比值。当该小时内的所有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的平均值不小于核定的最小生态流量时,认定该小时达标,反之则认定该小时未达标,除因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而不纳入考核的情况外,该小时生态流量出现数据缺失则认定为该小时未达标。根据上一月度水电站生态流量达标率确定合格情况如下:

(一)生态流量达标率大于等于90%的确定为考核合格;

(二)生态流量达标率小于90%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通报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情况,指导督促生态流量考核不合格的小水电站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向电站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该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在规定期限内可不纳入考核时段。

(一)小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或者等于该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生活用水或者灌溉等需要,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达不到要求的;

(三)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并及时掌握监测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未及时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的小水电站,应当及时通知电站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存档。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以及各类检查抽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能满足泄放生态流量要求,或者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未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不能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不能正常上传监测数据,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生态流量泄放考核连续2个月不合格,或者1年内累计3个月不合格的;

(四)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

(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

(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等问题,一经查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第三十条 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设区市、县(市、区)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我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桂水水电〔2021〕16号)有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的方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2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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