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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04-30 09: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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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水利厅水保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第2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机构。第3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编制条件。第4条,规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批。第5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主体。第6-7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并对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范围进行了说明。第8-9条,规定了方案技术评审和审批时限。第10条,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第11-12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形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第13-14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5公顷(含)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参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评估成果5年内有效,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再对单一项目开展上述评估,区域内落户的生产建设项目免费共享评估成果。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向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水土保持承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中央审批(核准、备案),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跨省(自治区)的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2.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3.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跨设区市项目;

4.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

(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设区市项目、新建大中型水利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2.设区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3.跨县(市、区)的项目。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县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2.设区市级下放的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批。

八、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

(五)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

(六)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

(七)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

(八)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

(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十)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九、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办法》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通过这些规定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相关文件: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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