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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消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0-04-29 17: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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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背景和必要性

20161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职业资格事项认定。20163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执行了国务院的文件内容。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厅取消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许可则显得尤为必要。自2016108日起取消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许可事项,停止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评价、认定、发证工作。取消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许可后,加强对职业资格的评估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是贯彻国务院精神的重要环节,因此,我厅制定出台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消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通知》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文件和政策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为此,需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3段。从政府层面到被监管对象的层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即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环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严把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有水利工程项目计价及评审业务的单位,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造价人员业务水平。造价专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规定编制造价文件,确保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合理,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管理,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对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存在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文件:


桂水规范〔202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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