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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2-19 10:49     来源:广西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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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目的

 

规范我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的监督指导,提升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二、《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本级监管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划分各级的监管责任。

 

三、《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广西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3条规定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原则。第4—5条规定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要求和质量与安全监督期限。第6—11条,规定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和发现质量问题处理等具体监督工作要求。第12—15条,规定了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和报备要求。第16、17条,规定了项目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相关要求。第18条,规定了其他农村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第19—20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

 

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自治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范围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六、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原则

 

按改造后的装机容量进行划分:

 

 

 总装机容量<1MW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办理要求和质量与安全监督期限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期限从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始,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止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划分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方案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方案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九、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明确受监工程责任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组)。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对参建单位质量与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存在质量与安全问题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监督机构。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和报备要求

 

(一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二)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三)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四)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一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相关要求

 

(一)在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提供全部改造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和能效初步结论,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改造机组能效进行检测。

 

(二)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68—2012)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机组启动等组织验收,并邀请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参加。

 

竣工验收前,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报告。

    1MW总装机容量<4MW的,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总装机容4MW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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