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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2-19 10:42     来源:广西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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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制定出台《广西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我区质量强桂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实需要,也是水利部开展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出台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确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终身负责、失责必究,督促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划分各级的监管责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3—4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分级管理原则,并对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行了名词解释。第5—7条规定了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范围保障措施。第810条,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中要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和保存的要求。第11—14条,规定了启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以及几种特殊情况,并规定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办法》实施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第15—17条,规定了在追究质量终身责任同时实行信用惩戒,并规定了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第18—19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定义

 

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自检、平检)。

 

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定义

 

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范围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开展检测工作,对质量检测工作承担责任。

 

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保障措施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书面承诺、质量责任公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志牌制度。

 

经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登记必需资料。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等信息,未实行注册或执业资格制度的应注明职称和专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修复。

 

九、启动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办法》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工程安全或公共安全;

 

(四)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对特殊情况的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离开原单位,或原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办法》中规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由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督促落实签署承诺书、授权书,设立标牌,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工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执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管,对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予以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核查处理。通过这些规定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十二在追究质量终身责任的同时实行信用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严格按照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规定处罚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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