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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2019-11-25 10:16     来源:水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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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2013329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广西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桂水资源〔20138号,以下称《验收办法》),明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程序、提交材料及验收条件

 

近年来部分水资源管理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今年自治区机构改革后,水利厅职能进行了调整,部分职能移交生态环境等部门,为适应这些变化自治区水利厅对《广西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进行了修经征求意见,并经自治区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水利厅于2019年11月25日印发《广西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桂水规范〔2019〕6),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验收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第四条:取水工程验收的依据,申请人及审批机关的办理权限。

 

第五条第七条:申请取水工程验收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

 

第八条第十三条:取水工程验收的程序及通过验收的条件。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执行时间。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资源〔2013〕8号)同时废止。

 

五、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是指审批机关依法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用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查阅相关材料、出具验收意见等。

 

六、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由有权限的行政审批机关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取水工程验收管理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执行。

 

七、新旧《办法》的差异

 

(一)考虑水资源管理实际,第四条补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简单,取水对第三方无影响,且不涉及跨行政区域取水或者在行政区交界水域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验收”。

 

(二)根据自治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第七条对审批机关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三)根据水利厅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取消对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设施、退水水质、退水影响等相关内容的验收。

 

(四)针对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工程,第十一条明确可简化验收程序,具体验收程序和方式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自行规定。

 

(五)根据对取水单位加强取水量实时监控以及河流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第十二条对同意通过验收的取水工程,补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接入自治区取水在线监控系统、有最小下泄流量要求的水库水电站落实保障最小下泄流量的工程和管理措施的条件。

 

(六)因部分市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工程验收由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第十四条补充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由有权限的行政审批机关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取水工程验收应按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取水工程才能通过验收。

 

九、贯彻落实

 

(一)将本办法印发至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相关地方水利部门转行政审批机关参照执行。

 

(二)在广西水利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本办法,供取水单位和社会公众阅知。

 

 

 

相关文件:桂水规范〔2019〕6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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