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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政策解读

2019-08-29 09:53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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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并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又快又好地实施民生水利工程,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区现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规定为2010年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桂水农水〔2010〕127号),以及2015年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水基〔2015〕26号)。两个文件下发后,特别是2015年“桂水基〔2015〕26号”下发后,由于简化了程序,对加快我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验收进程起到很大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审批制度的改革,所有的项目审批均下放到县,加上程序上的简化、审计要求的变化,原验收办法中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为了更好的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修订新的验收办法已经是迫在眉睫。为此,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农水〔2010〕127号)。


  (二)《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水基〔2015〕26号)。


  (三)《关于做好我区“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17〕860号)。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五)《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三、意见采纳


  在《办法》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健委、审计厅,各市水利局,自治区水利厅规计处、财务处、法规处、基建局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及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完善,完成了《办法》终稿。


  四、目标任务


  本《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为了加强并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效益的发挥,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由六章组成,共16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主要依据是国家、自治区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其他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说明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政策文件及工程文件。


  第三章验收的基本要求。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时明确了验收主体,规定了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共有六条,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则不得进行验收。


  第四章验收方法和程序。指出验收由项目县组织开展,包括完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完工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进行完工验收的,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并主持相关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工程可以进行试运行,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应结合试运行情况及时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的,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并主持相关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被验收单位派代表参加。


  对概算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且不高于4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后,竣工决算审计一经完成并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视为竣工验收完成,不再另行组织竣工验收。


  对概算总投资低于200万元的项目,完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者合并为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及财务决算报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


  第五章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明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情况;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资金执行情况,包括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群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验收评分采用100分制,分三个等级,总分85分以上(含)为优良,70—8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


  第六章附则。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桂水农水〔2010〕127号同时废止。


  六、涉及范围


  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受益群众等。


  七、关键词诠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2005年开始,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为目的所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属村镇供水的范畴“十三五”期间实施的工程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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