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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7-04 16:23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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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2019年5月14日,水利厅2019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厅于2010年制定出台《办法》(桂水质监〔2010〕16号)。该《办法》经多年实行,有效的规范了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


  水利部于20171222日、2019510日两次修订《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第50号),并于201844日修订公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水利部公告20183号)。为适应现行上位法、相关规范及我区实际,进一步明晰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组织在原《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办法》初稿,征求了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水利质监站以及各水利检测单位意见,通过了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经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总共分为五章34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是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质量检测的相关定义和类型。


  第二章“资质和人员管理”:第六至第十七条,主要是检测单位资质类别和审批权限、申请资质的相关要求和对检测单位资质和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检测行为规范”: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是检测工作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是监督管理要求和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是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废止。


  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定义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及其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


  五、《办法》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取得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或量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甲级资质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六、《办法》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


  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申请乙级资质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审批,在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范围及检测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七、《办法》对检测人员管理的规定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业。


  八、《办法》对检测工作管理的规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开展质量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检测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承担


  施工单位的施工检测与监理单位的平行和跟踪检测、第三方检测不得由同一家或有隶属关系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承担。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制造(供应)商等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工作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等相关指导文件进行。


  九、《办法》对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鉴定检测,要纳入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时上传系统监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管理台账。


  十、《办法》对实施检测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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