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中央让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务工的要求,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精神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落实让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务工的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意见》(水扶贫〔2017〕343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水利厅研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二)《“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三)《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意见》(水扶贫〔2017〕343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脱贫攻坚项目资金需求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农〔2018〕149号)
三、意见采纳
由于《实施意见》内容所涉及部门为水利厅规计处(扶贫办)、农水处、水管局和基建局等4个处室(单位),因此仅征求以上4个处室(单位)的意见,共收到4份反馈意见,均为无修改意见。
四、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精神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落实让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务工的要求,大力推进劳务扶贫,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收入,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重要意义、拓宽渠道、明确要求、加强组织等4个部分。其中:
(一)重要意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中央、自治区脱贫工作会议精神,阐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就业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的重要意义。
(二)拓宽渠道。一是贫困地区依法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对技术含量低或者仅靠体力能完成的工作和临时性工作,鼓励中标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就地就近吸纳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完成。二是对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村民不能够自行建设且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的小型水利项目,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鼓励施工单位就地就近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三是依法不需要招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水利项目,可按照自治区的规定采用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实施主体就地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建设管理。四是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鼓励项目法人及承建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五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临时和季节性用工、小型水库管护和值守、农田水利与农村饮水设施管护、河道巡管与保洁等水利工程管护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三)明确要求。一是对适合由农村劳动力承担的就业岗位,鼓励中标的施工企业或其劳务分包企业就地就近吸纳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二是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工资(劳务报酬),不得拖欠。三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掌握本地区水利工程、本项目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情况;根据用工需求和年度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工作任务量,制定用工计划,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对接和水利工程建设与维修管护技能培训工作;并加强对专业队承建或者村民自建的水利建设工程的现场传帮带示范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建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四)加强组织。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岗位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倾斜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加大对水利投资的支持力度,足额落实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进一步增加贫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就业岗位,落实水利工程公益性管护岗位财政补助资金,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劳务报酬)按时发放。
六、涉及范围
水利建设工程的建管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中,对不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含量低或者仅靠体力能完成的工作和临时性工作,以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临时和季节性用工、小型水库管护和值守、农田水利与农村饮水设施管护、河道巡管与保洁等水利工程管护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七、关键词诠释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是指已经完成审批流程,建立了贫困档案,并获得贫困卡的贫困家庭中的劳动力。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依法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中适合由农村劳动力承担的就业岗位,鼓励中标的施工企业或其劳务分包企业就地就近吸纳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村民不能够自行建设且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的小型水利项目,鼓励施工单位就地就近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不需要招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水利项目,鼓励引导实施主体就地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建设管理;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鼓励项目法人及承建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临时和季节性用工、小型水库管护和值守、农田水利与农村饮水设施管护、河道巡管与保洁等水利工程管护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聘用具有相应能力的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工资(劳务报酬),不得拖欠。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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