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微信
|邮件系统|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文字】《广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规则》解读

2021-12-30 21: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制定背景

小型水库是区域防洪减灾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供水保障、农业灌溉的重要基础设施。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关系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区共有各类小型水库4241座,这些水库绝大多数建于上世纪50年代未至70年代中期,95%以上属土石坝,普遍存在建设标准低、工程缺陷多、运行维护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为全面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广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发布实施)。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六)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通知》(办运管〔2021〕263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11号)。

(八)《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23号)。

(九)《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

三、内容要点

(一)主体框架

《工作规则》共七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主要明确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责任划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经费保障等;工程设施,主要对小型水库工程枢纽建筑物的安全运用条件、小型水库应配备的必要的管理设施等作相关规定;运行管护,主要明确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地方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并对利用水库开展经营、防汛工作等作相关规定;管理措施,主要对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管理制度、巡视检查、工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注册登记等内容作相关规定;应急管理,主要对小型水库应急预案编制、险情报告、防汛物料准备、宣传演练等作出要求;监督检查,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督查内容等,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作出相关规定;附则,要求坝高15米以下小(2)型水库中的重要小型水库名录由各市汇总报水利厅备案,同时对解释主体、施行时间等作相关规定。

(二)主要条文释义

1. 总则部分。第一条规定了《工作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工作规则》的适用范围,对小型水库进行界定,明确重要小型水库的划分标准;第三条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责任制原则;第四条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划分,规定水库管护模式改革后水库管理单位职责由相应的管护主体承担;第五条规定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经费保障责任。

2.工程设施部分。第六条规定小型水库工程枢纽建筑物必须满足设计和安全运行的标准和要求,不满足的应该妥善处置;第七条至第十条对水库枢纽建筑物和金结机电设备的安全运用条件作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列出小型水库应配备的必要管理设施。

3.运行管护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细化了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地方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第十六条规范了水库租赁承包后的管护有关问题,明确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仍由水库管理单位承担。

4.管理措施部分。第十八条对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做了要求,同时明确水库管护模式改革后管护人员由管护主体负责落实;第十九条明确小型水库的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执行“四图二表”并上墙明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小型水库调度规程(调度运用方案)的审批层级;第二十三条提出了日常巡查的频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工程隐患消除前,病险水库原则上主汛期一律空库运行。

5.应急管理部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机构改革后,应急预案备案和险情报告的对象。

6.监督检查部分。第三十三条规范了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即编制年度计划、开展检查、问题认定、意见反馈、整改销号、责任追究等;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做了相应规定,并对侵害水库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做了规定。

7.附则部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坝高十五米以下小(2)型水库中的重要小型水库名录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