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微信
|邮件系统|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水罚〔2020〕1号)

2020-03-10 10:14     来源:监督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   广西润能水电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91450100595130786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钟仲华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广西润能水电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持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所认定的检测参数中,未包含直剪强度参数,而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土工试验报告(三)》检测编号0421-TN2018-0038、《土工试验报告(四)》检测编号0421-TN2019-0007等5份)中包含有直剪强度参数的检测数据,存在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到任一银行网点缴清上述款项。缴纳罚款时,在一般缴款书“备注”栏填写“缴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