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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桂水行复〔2019〕2号

2020-03-20 11:24     来源:广西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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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柳州市圣银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市蝴蝶山路1号丽阳天下住宅小区1栋3-1。

法定代表人:吴振华

被申请人:百色市水利局  

  址: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黄若伦  职务:局长

 

申请人柳州市圣银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百色市水利局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请求:

1请求复议机关复核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项目中标候选人:一标段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和广西优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三标段广西仪霖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四标段广西枫叶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2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项目的招标活动评标结果不公平、不公正。

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书》,请求被申请人复核项目中标候选人一标段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和广西优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三标段广西仪霖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四标段广西枫叶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真实性,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对上述公司进行处罚。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不服,理由:

1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优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仪霖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枫叶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获得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

2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仪霖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枫叶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公司亚洲检测(中国)认证服务中心不是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广西优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公司全国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不是被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机构。

因此,认为上述四家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为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资质,该项目评标结果存在不公平、不公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申请人参加了项目二标段的投标,属于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主体。

 

被申请人答复:

一、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优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仪霖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枫叶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伪造、虚假的问题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水农水〔2014〕51号)的规定,“参与投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的生产企业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文件规定参与投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但并未对认证机构有明确要求。同时根据本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亦未对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资格进行明确规定。

二、申请人不是采购项目第一、三、四标段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项目招标公告“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采购(重)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具体招标内容如下:一标段:采购热镀锌钢管一批,热镀锌钢含DN20:298885m,DN25:143232m。详细内容见采购清单。二标段:采购热镀锌钢管一批,热镀锌钢管含DN32:178376m,DN65:46798m。详细内容见采购清单。三标段:采购热镀锌钢管一批,热镀锌钢含DN40:224193m。四标段:采购热镀锌钢管一批,热镀锌钢含DN50:131487m,DN80:7477m。详细内容见采购清单。”4个标段采购的管材型号规格均不一样,各标段间采购项目没有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标段划分的解释为:“《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所指的标段划分,是指招标人在充分考虑合同规模、技术标准规格分类要求、潜在投标人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将一项工程、服务,或者一个批次的货物拆分为若干个合同进行招标的行为”。因此不能认为申请人参加了本项目二标段的投标,就能认定为是整个项目的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和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规定,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主体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非投标人或者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关于“投标人”的解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只参与了本项目二标段的投标竞争,是本项目二标段的投标人,不是本项目一标段、三标段、四标段的投标人。

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解释说明:根据《释义》第57页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解释说明:“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对照上述三点,申请人均不符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资格,其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为本项目一标段、三标段、四标段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因此,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未存在不按评标程序进行评标,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

 

本机关查明:

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项目招标人为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站,招标代理机构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要求为:“3.8各投标人只能就上述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同一投标人所投其它标段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顺序按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的顺序进行评标。” 投标人可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25日。开标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9时。当天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2019年12月10日,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对各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3日。

2019年12月9日,申请人参加了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项目第二标段的投标。12月12日,申请人对本项目一标段、三标段、四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提出质疑。12月1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站作出《质疑回复函》,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12月17日,申请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书》。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投诉。12月2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处理不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招标编号:BSZC2019-G1-12014-CSZX(重))  项目招标公告,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SZC2019-G1-12014-CSZX(重)),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招标编号:BSZC2019-G1-12014-CSZX(重))项目评标报告(唱标记录),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招标编号:BSZC2019-G1-12014-CSZX(重))  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质疑函,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SZC2019-G1-12014-CSZX(重))质疑的回复函,投诉书,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我公司(柳州市圣银贸易有限公司)为《项目名称: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补充材料,百色市水利局关于柳州市圣银贸易有限公司不是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补充说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部门投诉”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招标编号:BSZC2019-G1-12014-CSZX(重)项目招标公告明确划分为四个标段进行招标,投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段投标,各标段是相互独立的,投标结果互相不受影响,申请人作为第二标段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对其它标段的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或投诉没有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属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招标编号:BSZC2019-G1-12014-CSZX(重))项目一标段、三标段、四标段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证据,其不具有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百色市水利局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19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材采购(重)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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