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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77098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标  题: 龙胜—峒中口岸公路上思至峒中口岸段K61+300右侧弃渣场(应急处置)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73号)
发文字号: 桂水许可决〔2025〕17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是否有效:

龙胜—峒中口岸公路上思至峒中口岸段K61+300右侧弃渣场(应急处置)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73号)

2025-12-26 11: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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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龙胜—峒中岸公路上思至峒中口岸段K61+300右侧弃渣场(应急处置)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1-020168)。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分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9,020.00元(均为宁明县)。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1〕5号行政许可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龙胜—峒中岸公路上思至峒中口岸段K61+300右侧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5〕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5〕25号-关于报送龙胜-峒中口岸公司上思至峒中口岸段K61 300右侧弃渣场(应急处置)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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