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650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 标 题: 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能发电厂工程(1×30MW)取水许可证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59号) | |
| 发文字号:桂水许可决〔2025〕15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
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能发电厂工程(1×30MW)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经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你单位生物质能发电厂工程(1×30MW)取水许可证延续(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B450981S2021-0003),取水地点位于广西玉林市北流市民安镇兴上村北流河左岸,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批准项目年取地表水79万m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从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二、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三、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测计量主体责任,加强取水设施维护;落实用水统计制度,完善取用水台帐,定期在用水统计直报系统报送取用水量、发电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四、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厅提出申请。
五、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六、《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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