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650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3日 |
| 标 题: 龙州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年产9.5万吨漂白蔗渣浆项目取水许可证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54号) | |
| 发文字号:桂水许可决〔2025〕1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3日 |
龙州南华纸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关于龙州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年产9.5万吨漂白蔗渣浆项目取水许可证变更的申请。经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我厅于2011年5月印发《关于龙州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年产9.5万吨漂白蔗渣浆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的函》(桂水资源函(2011)23号),批准你公司漂白蔗渣浆项目年取水量为798.048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位于龙州县上金乡新旺村活易屯左江左岸。因取水工程验收时你公司未达产,我厅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将年取水量核减到700万立方米(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B451423S2021-0040)。根据你公司近年实际生产和取水情况及《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 678-2023)广西地方标准,我厅同意你公司漂白蔗渣浆项目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变更为798万立方米,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向我厅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我厅再核发取水许可证。
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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