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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2801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7日
标  题: 500千伏布山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50号)
发文字号:桂水许可决〔2025〕150号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500千伏布山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50号)
500千伏布山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50号)

2025-10-27 15: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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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500千伏布山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项目代码:2311-450000-04-01-285334)。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9.14公顷(其中横州市29.97公顷,覃塘区20.31公顷、港南区18.29公顷、港北区4.17公顷,钦南区8.12公顷、钦北区12.59公顷、灵山县15.69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覃塘区、钦南区段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其余段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00,540.00元(其中覃塘区223,410.00元、港南区201,190.00元、港北区45,870.00元、横州市329,670.00元、灵山县172,590.00元、钦北区138,490.00元、钦南区89,32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自治区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行政许可书自批准之日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500千伏布山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5〕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5〕18号关于报送500千伏布山输变电工程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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