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635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4日 |
| 标 题: 广西钦州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钦北区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准予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水许可决〔2025〕139号) | |
| 发文字号:桂水许可决〔2025〕13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4日 |
广西钦州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9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核发钦北区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代码:2017-450703-44-02-002237)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本机关组织对钦北区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一期工程取水设施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合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发放广西钦州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钦北区琦泉生物质发电项目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编号:B450703S2025-0005),项目取水水源为大寺江,取水用途为生物质发电用水,批准年取水量为45.72万m3,有效期从2025年9月20日至2030年9月19日止。
二、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同时要加强取水设施和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完善取用水计量台账,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报送取用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三、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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