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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3356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取土场、弃渣场(第二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45号)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145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9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取土场、弃渣场(第二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45号)

2024-11-19 15: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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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建融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10月11日受理你公司提出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取土场、弃渣场(第二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2-063177)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2〕64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取土场、弃渣场(第二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38号-关于报送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取土场、弃渣场(第二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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