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微信
|邮件系统|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主动公开文件 > 行政审批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9959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4日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16号)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116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4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16号)

2024-10-24 08: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贵港交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你公司提出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102-450000-04-01-44022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2〕49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34号关于报送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