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9958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15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11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4日 |
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我厅于2024年10月1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区域评估范围为3018.27公顷(防城区1670.09公顷,港口区1348.1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本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3,200,970.00元。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土石方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中转土石方要及时运至评估报告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五通一平”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本次评估报告不涉及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建筑构物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地景观区进驻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其水土保持措施投资,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责成相应生产建设单位纳入各分区内相应建设项目设计和投资中。
三、若开发区规划发生变更,应对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报我厅审批;若在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规划的弃土(石、渣)场之外新设置弃土(石、渣)场,应在投入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补充报告编制工作,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后,在评估有效期内(自批复之日起5年),不再对区域内单一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域内落户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共享评估成果。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向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五、开发区“五通一平”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29号-关于报送防城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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