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5312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07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10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广西中交平昭投资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你公司提出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2-04851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1,240.00元(均为平乐县)。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3〕4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30号关于报送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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