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5309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堆存场(第四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05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10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广西平陆运河建设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10月9日受理你公司提出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堆存场(第四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50000-55-01-026373)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堆存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堆存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堆存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堆存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堆存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堆存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堆存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堆存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2〕82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堆存场(第四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31号-关于报送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堆存场(第四批)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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