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0138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核发广西博白县龙潭伟业水厂续建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函(桂水函〔2024〕241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函〔2024〕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2日 |
广西博白县龙潭伟业水厂: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应你单位申请,我厅组织对博白县龙潭伟业水厂续建工程取水设施进行了验收,验收通过,同意发放取水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取水许可证编号为B450923S2024-0005,批准年取水量为1916万m3,供水用途为工业用水。有效期从2024年8月12日至2029年8月11日止。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
二、请你单位按照《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节约〔2023〕9号)要求,及时向我厅提交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三、请你单位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维护,按时报送取水量信息资料,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四、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五、《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随文发送,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1.取水许可证(略)
2.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8月12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