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2446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6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同意调整国道G357永福百寿至融安浮石公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函(桂水函〔2023〕238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函〔2023〕23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 |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国道G357永福百寿至融安浮石公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2016年12月,我厅以《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永福(百寿)至融安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桂水水保函〔2016〕151号)批复国道G357永福百寿至融安浮石公路水土保持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征,合计517.68万元。2017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按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经我厅核实项目征占地面积、开工令等相关资料,该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情况属实,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适用于调整后计征标准,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517.68万元调整为284.72万元(其中永福县103.75万元,融安县180.97万元)。请你公司尽快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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