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2450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0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桂水建设〔2023〕4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建设〔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0日 |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和《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标准由现行费率统一调整为2.5%,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印发前,在建项目、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已经完成招标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5%费率调整。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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