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332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155号提案的答复(桂水函〔2024〕265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函〔2024〕26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9日 |
庾爱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加大农村供水工程支持力度
自治区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2023年,自治区积极落实资金,下达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4500万元,支持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供水标准化建设和改造;下达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20425万元,支持强化工程管护,保障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此外,落实重点水源及引水工程项目18460万元,支持水库扩容以及中小型水库建设,进一步优化供水水源布局;落实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超10亿元,支持相关地区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2024年,自治区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已下达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12000万元,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22368万元,中小型水库建设增发国债资金8.2亿元,持续完善农村供水保障体系。
二、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一)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2024年3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广西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优先支持在大型引调水工程沿线和大中型水库周边等满足水源条件的地区推进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自治区有关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6月,水利厅印发了《广西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管护为主线,重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共规划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95处、规模化供水工程559处。2024年以来,我区各地通过财政补助、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25.5亿元,开工建设工程1509个,其中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46个。
(二)有序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自治区因地制宜推动有条件的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的公共供水管网向周边乡村延伸。一是统筹地下管网改造工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燃气等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组织全区各地摸排梳理运行30年以上的管道和使用劣质管材的公共供水管网,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供水管网改造工作。2023年全区完成老旧管网更新改造362.94公里。二是持续推进全区城镇公共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探索多渠道融资、实施漏损率控制激励试点、加强系统管控等先进做法,2023年全区公共管网漏损率降低至约7.8%,为城镇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提供切实保障。三是多渠道落实资金。督促指导各地积极开展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谋划和包装,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2023年全区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18.93亿元,带动城镇水厂及配套管网等供水设施新建、改造投资27.64亿元。
三、持续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一)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2021年,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了农村供水用水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压实管理责任,使农村供水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我区农村供水事业良性发展。自治区将落实工程管护人员纳入对市县开展的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考核,督促逐个工程落实管护人员,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二)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要求,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自治区水利厅及时总结归纳了柳江区、田阳区、上林县、雁山区等地探索的“供水公司+村屯管水员”“农村供水维修服务队+供水点网格员”“水务公司技术服务+单村管水员日常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县域统管模式,指导各地通过建立或引进专业化供水企业,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有条件地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目前,我区已有19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县域统管,提升农村供水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2〕307号)要求,2023年,自治区水利厅编制了《广西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23—2030年)》,以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为着力点,明确了标准化管理目标任务、基本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实施计划等。同时,结合实际印发了《广西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和评价标准(试行)》,指导各地推进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已有142个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
四、有关政策情况说明
(一)关于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根据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规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定价部门为市、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也将“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成本监审”列入目录清单,并明确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2021年12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并明确各类用水范围具体划分。
(二)关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价格。《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4〕122号)已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抽水用电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供水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关于专项资金设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专项资金种类、数量和规模应控制,不宜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个专项资金,设立各个专项资金需要逐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脱贫攻坚工作结束后,中央调整了农村供水支持政策,“十四五”期间,除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外,中央不再单独安排农村供水保障项目资金。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行“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县域统管,逐步建立体系布局完善、设施集约安全、管护规范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格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8月29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