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30日 |
标 题: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明确下放审批前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水规计〔2021〕54号) | |
发文字号:桂水规计〔2021〕5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 |
各市水利局:
根据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7日,自治区以《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水水管〔2018〕40号)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有效提高了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为进一步做好与现行审批权限的衔接,原由自治区审批的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下(不含20年一遇)即Ⅳ等4级以下(不含Ⅳ等4级)且不属跨设区市和设区市直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明确一并由设区市审查审批。如涉及需由设区市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接的审查审批工作,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沟通衔接。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应坚持治理标准不降、治理河长不减的原则,因重大设计变更而增加投资的,由地方自行解决。
三、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前应严格履行技术审查程序,规范审查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和相关行业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
四、设区市作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2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6〕3号)中的有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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