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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水规计〔2021〕46号)
发文字号:桂水规计〔2021〕46号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水规计〔2021〕46号)

2021-07-14 09: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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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财政局,有关市审批局: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为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和财政投资评审

(一)自治区直属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

(二)除自治区直属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外,其余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含小(1)型、小(2)型水库)初步设计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查审批。

(三)设区市不能下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

(四)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事项。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须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概(预)算评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评审,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查审批的项目,由设区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已进行概(预)算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对该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财政评审结论作为项目审批和最终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二、工作要求

(一)设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行业技术审查,确保项目审批工作快速、有序、保质进行。

(二)技术审查应遵循科学、公开、规范原则,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技术审查应以国家法律、政策、国家和相关行业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为依据。

(三)技术审查一般以专家审查会的形式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单位应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检测、鉴定,技术审查开展应遵循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四)设区市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及管理办法的和进度滞后、质量差的,由自治区水利厅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设区市应在项目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自治区水利、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加快我区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水计〔2011〕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水规计〔2018〕115号)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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