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快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
(一)列入国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和《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体为: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一遇),即Ⅳ等4级以上(含Ⅳ等4级)堤防或跨设区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或设区直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二)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坝高15米以上、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二、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快我区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桂水计〔2011〕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1〕26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2〕58号)、《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水水管〔2018〕40号)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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