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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1189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文日期:2021年01月0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水河湖〔2021〕1号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1-06 09: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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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海事局

为促进和规范我区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根据国家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

202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区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兼顾市场需求,规范河道、航道整治等活动所产生砂石的综合利用,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促进砂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涉及多部门,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原则上鼓励实行综合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企业或个人不得自行销售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利用。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兼顾社会市场需求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的安全、高效、有序。

二、明确砂石综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的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对河道、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有许可权限的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三、规范编制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对河道、航道整治活动中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剩余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水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在报批前,应征求对该河道、航道整治项目有许可权的水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如有许可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编制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单位相同或同级的,应征求上一级水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方案中涉及占用土地、林地的,应征求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编制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河道、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砂石处置、中转储砂区和堆砂场的设置及修复、砂石运输、船舶车辆管理、砂石销售、经营管理、执法监管、安全生产、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

四、严格履行整治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程序

河道、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应按照河道、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涉及砂石综合利用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应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进行分析、论证,明确产生的砂石总量、自用量、综合利用量。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于河道、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经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编制。河道、航道整治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审查审批管理,严防整治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以整治之名行采砂之实。

五、加强整治工程项目和砂石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加强项目现场监管。河道、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所在地水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制度,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重点加强对河道、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砂石运输、上岸环节的监管。

批准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治范围、砂石利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方案和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确保工程作业及砂石综合利用有序实施。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河道、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及砂石综合利用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和砂石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超出项目施工水域或安全作业区施工,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参与工程施工的船舶和船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船员或基本安全证书,配员符合要求,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砂石综合利用规范有序、安全高效。同时,要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采砂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建立联动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海事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砂石综合利用的监督和指导,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砂石综合利用科学合理和安全有序。对在砂石综合利用中存在超范围采砂、擅自处置砂石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应责令停止砂石的综合利用,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所称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水库清淤、河道疏浚、航道疏浚(维护)、河道航运、水利枢纽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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