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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针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按照不同事实和情节进行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精神,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我厅于2023年12月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2023年裁量基准》)、《广西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2023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5年6月,自治区司法厅对区直各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开展全面审查,按照“一单位一清单”方式反馈问题及整改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体系,结合自治区司法厅反馈问题及整改建议,我厅组织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裁量基准》)和《广西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起草修订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2025年裁量基准》基本框架内容
《2023年裁量基准》由前言和148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构成,《2025年裁量基准》在其基础上主要作出了以下调整修订:
1.前言部分调整情况
(1)新增《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原文中“以下”不含本数的规定。若“以下”不含本数,将导致部分罚款处罚无法罚至最高额。
(3)进一步规范《2025年裁量基准》的效力和定位表述。
2.事项调整情况
《2023年裁量基准》中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共计148项,本次修订后调整为147项,其中新增事项3项,删除事项4项,同时对76项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1)新增事项(共计新增3项)
根据2024年出台的《节约用水条例》新设3个事项:
①序号第142项——“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②序号第143项——“对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③序号第144项——“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2)删减事项(共计删除4项主项,2项子项内容)
①删除《2023年裁量基准》中序号71、74、93、122项。
理由:1.《2023年裁量基准》中序号71项事权纳入《2025年裁量基准》序号132项中表述。(《2023年裁量基准》中序号71项事权为“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罚则,仅笼统表述为“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不利于实际执行。《2025年裁量基准》序号132项事权为“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涵盖《2023年裁量基准》中序号71项事权,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罚则明确具体)。2.参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结合水利部权责清单和本厅权责清单(2025年版),删除《2023年裁量基准》序号74、93、122项。
②删除《2023年裁量基准》序号第11项中“(2)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违法行为。
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在2024年修正后,删除了以上违法情形。
③删除《2023年裁量基准》序号第125项中“(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理由:与本项中“(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重复。
④《2023年裁量基准》序号125项中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事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中对应的事项中,不再单独作为一个事项表述。
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中已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新法和上位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执行。2025年新基准中也已经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事项,具体为序号第121项和第141项。
3.法律依据调整
鉴于《节约用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在2024年及以后相继完成制定修订或宣告失效,对照法规规章的调整更新情况,对《2023年裁量基准》部分事项的法律依据进行相应调整更新,确保基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4.裁量阶次调整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审查意见,借鉴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及贵州、陕西、广东、湖南、辽宁等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明确为裁量权行使一般适用规则,在《2025年裁量基准》“前言”部分予以统一规定。将原“违法程度”表述调整为“违法情节”,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保持《2023年裁量基准》总体框架稳定、确保水行政执法工作前后衔接顺畅的前提下,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同时,对照自治区司法厅规范要求,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法,在基准文本中增设“裁量阶次”内容,明确各个事项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具体适用情形。
5.适用条件和量化标准调整
在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基础上,主要作以下调整:
(1)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增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借鉴《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安徽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外省经验,在《2025年裁量基准》中增设26项(大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
(2)针对《2023年裁量基准》部分事项仅设“一般”档次的情形,进一步细化拆分为“较轻”和“一般”两个裁量档次情形,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两类情形提供对应的裁量适用档次。
(3)对《2023年裁量基准》中已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的事项,统一调整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的表述,实现裁量档次分类规范统一。
(4)为提升基准文本的实操性,借鉴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及贵州、陕西、广东、湖南、辽宁等兄弟省份等做法,优化部分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和量化标准表述。
(5)统一同一罚款裁量幅度内各档次的划分标准,例如对罚款幅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项,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对应的裁量幅度统一为1万—3万元、3万—5万元、5万—8万元、8万—10万元。
(二)《2025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基本框架内容
《2025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依据《2025年裁量权基准》中明确的不予处罚事项内容进行梳理列出。《2023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37项,本次修订后,《2025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形成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增至63项。主要包括违法事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6个要素,其中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均为同时满足所有内容才能适用。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广西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自治区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联系电话:0771—218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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