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微信
|邮件系统|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 > 政策解读

【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政策解读

2025-11-26 10: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修订背景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31号)等文件出台,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厅2022年5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试行)》(桂水规范〔2022〕1号),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但仍与新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水办政法〔2023〕6号)第三十一条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我厅行政检查制度,我厅组织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试行)》修订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共计34条款,主要对概念定义、受委托行政检查部门、行政检查主体、检查程序、专家陪同检查要求及行政检查文书格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下面对本次修订的重点条款内容进行解读。

(一)委托行政检查部门。涉及第三条内容,为新增条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明确受委托行使行政检查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二)概念定义。涉及第四条内容,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对行政检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行政检查的类别,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两类增加到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并对三个类别的检查进行了区分。

(三)行政检查主体。涉及第七条内容,为新增条款。按照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将禁止超越法定职权开展的行政检查情形列出,明确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如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等。

(四)行政检查程序。主要涉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内容,从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动态调整日常检查计划、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及检查结果告知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检查的流程。

(五)专家陪同检查要求。涉及第二十条内容,主要强调承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可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检查机构提供专业参考意见。行业专家不得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建议代替行政决定。

(六)行政检查文书。涉及附件内容,在司法部2025年4月印发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厅实际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行政检查文书,并将相关流程图附后,供开展行政检查时使用。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自治区水利厅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处),联系电话:0771—2185251。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