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中小河流是江河防洪薄弱环节之一,针对中小河流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2023年水利部明确改革中小河流治理模式,以流域为单元开展系统治理。我区有防洪任务的中小河流数量多、分布广、治理任务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中小河流系统治理,提高治理成效,加快补齐防汛薄弱环节短板,根据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实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并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中小河流治理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明确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第五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权限,第六条明确了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明确了广西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和逐河流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开展,第八条明确了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开展,第九条、第十条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出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工程概算评审有关事项,第十二条明确了项目用地、环保、水土保持手续办理要求,第十三条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年度任务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年度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建议的申报流程和要求,第十六条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的有关要求,第十七条明确了中小河流治理建设资金构成。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规定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九条规定了项目法人的组建,第二十条明确了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安全度汛工作有关内容,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信息报送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报送内容,第二十五条提出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
第五章为验收销号管理。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档案验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后应按程序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河流治理任务销号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内容和问题整改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中小河流治理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内容和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三、文件术语释义
本《办法》所称中小河流,是指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联系电话:0771-218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