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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12-31 11: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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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区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际,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新,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绩效管理、资金监督和附则。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水利发展资金的适用范围、分配方法、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重点修改完善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部分,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相关内容采用财政部、水利部最新规定。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文件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等。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更新设立管理办法依据和政策实施期限,结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水利、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管理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明确了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内容以及负面清单等。修订两方面内容:一是更新和完善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适用范围,包括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激励资金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等内容;二是明确县(市、区)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8%的比例据实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主要规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及下达管理。有三方面调整:一是明确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全区水利改革发展当前需要,统筹确定水利发展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对各市、县(市、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统筹考虑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情况,依据目标任务、政策因素分配。二是增加项目台账备案内容,要求每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备案。三是增加水利建设项目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内容。

    (四)绩效管理,主要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绩效评价开展原则,明确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二是增加绩效自评内容,要求预算执行完毕后,自下而上开展绩效自评;三是增加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实行资金分配与资金使用效果激励约束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四是明确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绩效管理范围,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水利发展资金,在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到期后,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分配给其余13个原国定脱贫县的水利发展资金,自2024年起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

    (五)资金监督,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制、相关的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规定;增加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要求,明确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六)附则,主要对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作相关规定,明确原实施办法废止。

    三、文件术语释义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不包括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及其自治区本级安排的配套中央资金)。

    四、其他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水利发展资金政策进行绩效评估和专项审计,按有关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自治区水利厅规计处,联系电话:0771—2185970;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771—532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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